今天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啦!

徐州星空地产网 2017-09-01 16: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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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9月1日)起徐州市主城区的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了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  .

原标题:今天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啦!

从今天(9月1日)起

徐州市主城区的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

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了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

公告称:“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本公告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主城区施行。”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出台的背景。

今年5月初,徐州市正式开始了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到5月底,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基本整合到位,这标志着我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此掀开了新的篇章。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3550”改革目标,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及“3550”审批服务流程优化工作,这段时间,市不动产登记局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已初见成效。

2017年6月27日,经过紧张筹备,徐州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正式启用,借着新的办理大厅启用之机,我们率先启动了“集成服务模式”,将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放在一个大厅内,并进行合理布局,办证群众来到这个大厅,实实在在享受到了一站式服务,从交易到登记、从缴税到发证,全程一体化,再不用跑来跑去,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政务中心服务大厅试点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下一步,将在坝子街中和大厦服务大厅和国土资源大厦本部服务大厅同步推开,目前,国土资源大厦本部服务大厅正在改造升级,预计今年九月底十月初,将会以崭新的面貌迎接社会各界。 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模式,不但给群众带来了便利,更带来了高效,省委、省政府“3550”工程,要求实现“五个工作日办毕”,群众领到权证,“集成化服务”大大加快了办证速度,大大缩短了办证群众的等待时间,“3550”工程不动产登记的目标任务,已基本实现。

在此基础上,依据“依法依规的同时更要便民利民”登记原则,进一步调整登记审核范围,精简要件,减轻群众办证负担,推出了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不再要求其提供婚姻状况材料这一办证新规。

专家解读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郝敬良、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孙吉军针对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即将推出的便民新举措----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这一房产登记新规,进行了解读。

出台新规的初衷和意义: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这项新规的出台,是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放管服”及“3550”改革的要求。本着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进一步精简了登记受理材料,不仅减轻了群众的办证负担,提升了登记办证的效率,而且也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这个原则,更尊重申请人的意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两位专业人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无需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材料。

第二,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个生活当中的例子,我们都知道,银行存款时一般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属性。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例如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对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

第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在此提醒相关事实权利人,请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妥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套房屋原先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该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没有及时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就会造成登记簿的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就是男方)擅自出售该房屋给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第三方善意取得了该房屋,就会致使事实权利人(也就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为了防范这类风险发生,建议事实权利人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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