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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房地产 2017-11-26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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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东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沭阳县东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切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中村摸底调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5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以及县政府《沭阳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沭政发〔2016〕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直接向棚户区居民发放货币补偿、政府搭建平台帮助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或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作安置房源等三种方式进行的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由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四条  推行市场化安置政策,调整现行的“低进低出”补偿安置方式,对于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包括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均采取市场化评估。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城中村)居民,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

第五条  对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购买共有产权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六条  对棚户区(城中村)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  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棚户区(城中村)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㈠直接向棚户区(城中村)居民发放货币补偿,由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㈡政府搭建团购平台,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为棚户区(城中村)居民通过市场选购商品房提供帮助,进入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让利。

㈢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

第八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县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按照货币安置补偿款的10%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如选择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的,直接按货币补偿金额予以支付。

棚户区(城中村)居民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条  政府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鼓励和引导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的普通商品住房纳入平台,进入平台的房源在正常销售价格基础上优惠5%。操作流程为:

㈠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县住建局对有意向加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优惠条件及相关责任。

㈡纳入平台的房源必须具备预售条件并确定竣工交付日期,无抵押、冻结、查封及权属纠纷等情况;已经竣工的房屋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近三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㈢开发企业须将纳入平台的房源信息及优惠政策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征收时,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团购平台内房源信息在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房源位置、户型面积、单价、总价及优惠政策。

㈣棚户区(城中村)居民选择从团购平台购房的,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谈价格。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时在买卖双方商谈的基础上,凭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有效期6个月),享受总房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5%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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