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又有新规出台:以后专项维修基金,要在买房交房款时按照建筑面积交

都市晨报 2018-10-08 18: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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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 近日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了 《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究竟有啥新变化 赶紧来看看哦 1 具体内容 2015年11月施行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

近日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了

《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究竟有啥新变化

赶紧来看看哦

1

具体内容

2015年11月施行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标准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次出台的市区(贾汪区、铜山区除外)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总建筑面积,交存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并垫交10%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清算和退款。

将维修资金相关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时,随同购房款一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交入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资金专户。

未售出及自留的商品房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交,待房屋出售再向购房人收取,同时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转交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市物业管理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票据,未交存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交付使用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1月1日至本规定下发之日期间签定商品买卖合同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前或首次使用维修资金前由业主交存,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催交,仍未按规定交存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小编给大家划下重点

之前维修资金是在上房交付使用时交

今后维修基金在买房的时候就要交啦

2

办理渠道

业主通过“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微信公众号交存和查询维修资金账户情况。

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办理网点在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62、63号窗口。 

相关链接

维修资金怎么收

我市市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开始于2002年11月1日,当时的交存标准为:

七层以下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

七层以上或设电梯的多层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交存。

2015年11月1日,我市实施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140号市长令的规定,实行新的交存标准:

不含电梯的商品房每平方米60元,

带电梯的商品房每平方米90元。

专项维修基金怎么用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申请人向物管机构申报维修项目。

申请人可以根据适用范围制定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房管部门物业方面监督。

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若存在防水损坏到不能居住、公共部位危害人身安全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故障等,申请人向物管机构提交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经物管机构确认后由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部分内容综合自徐州发布

全媒体记者 竺怡辰

编辑 薇薇

校对 吴庆德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